为规范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,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规划,是指以一定时期为目标,对特定区域旅游业发展进行全面部署的综合性规划。
规划编制
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、民主、公开、参与的原则。
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建专家组,广泛征求相关部门、行业协会、专家学者、社会公众和旅游从业者的意见。
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,并与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。
规划内容
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旅游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
旅游业发展目标、战略和重点任务
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
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
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规划
旅游市场营销推广规划
旅游产业人才培养规划
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
规划实施保障措施
规划管理
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政府主导,部门协同
规划实施,动态调整
公众参与,社会监督
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编制,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。
县(市、区)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市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编制,经县(市、区)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。
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相应调整。
规划实施
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
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
加强规划的监督检查
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,编制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。